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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职业技术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4/04/01 15:11:31浏览次数:

2024314日遵义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了维护校园内的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创建“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在bet356在线登录网站校园内行驶、停放的各种车辆和行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学院院领导下,依法实行归口管理。保卫处是学院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它各部门(单位)应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落实校园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所属师生员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循三管三必须”原则,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积极创建安全和谐校园。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四条  本校师生员工拥有产权的机动车轿车7座以下)需要进入校园的,须持驾驶证到保卫处登记办理“通行证”;学校协作单位需要经常进学院的机动车辆,须经本人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申核后报保卫处进行办理。

第五条  机动车须凭保卫处发放的“通行证”进入校园,按指定的路线行驶和指定的停车场进行停靠;无“通行证”的车辆应主动接受门卫检查,履行登记手续,按指定线路通行和指定的停车场停车位规范停放。

第六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每小时,校园内限制机动车鸣号,禁止超速超载酒后驾驶和校园飙车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交叉路口时,视线良好的,车速不能超过15公里/小时;视线不良的,车速必须控制在5公里/小时以下。

第七条  禁止“无照无保险”机动车(含摩托车)进入校园,严禁在校园内学习或练习驾驶车辆(驾校训练场地除外),驾校培训车辆在通过校园内车行道时,不得由学员进行驾驶。

第八条  禁止比赛类摩托车进出校园,进校摩托车未经学校准许不得从事商业运营活动,更不能借助摩托车完成健康跑活动,骑行摩托车时需佩戴安全头盔,禁止搭载他人。

条  未经允许的各类营运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条  为学院施工、生活服务及在校园内举办各种会议、活动的外来车辆临时进入校门,由主办单位事前向保卫处进行通报,由保卫处安排其停放。

第十条  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等特种车辆进校时,门卫秩序员应主动疏导确保安全通行。

第三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条  非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须自觉接受安保人员检查指挥,应在交通标线确定的道路内安全行车。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后,到保卫处领取通行证,方可进出校园。

第十四条  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滑板车)驶入楼栋、电梯、体育场馆和地下停车库等场所,电动自行车(电动滑板车)不得停靠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十字路口等位置。

第十五条  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滑板车)在校园内私拉乱接进行充电。

第十六条  所有进校电动自行车均按规定道路行驶,不得逆行和横穿公路,不得乱停乱放,统一停放到学校指定区域,不得停放在人行便道上,同时应自觉摆放整齐,对不服从车辆管理的行为,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骑行电动自行车需佩戴安全头盔,未佩戴安全头盔不得在校内骑行和进出校园,禁止校区道路上骑行时搭载他人。

第十八条  禁止未经学校准许使用非机动车从事商业运营,禁止电动自行车进行健康跑等活动,对违反者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严禁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改装,更不能私自更换电瓶。

二十条  禁止“酒后骑行、超速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校园内禁止骑车猛拐、骑快车;不得双手脱把,互相追逐或曲折行驶或做其他危险动作,违反上述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由骑车人负全部责任。

二十一条  非机动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的铃、闸、锁必须齐全有效;停放时锁好自己的车辆以防丢失。

二十二条  严禁在车行道、人行道、人员密集场所等学骑自行车、三轮车;严禁在主干道和停车场骑行滑板、滑轮、独轮车等。

二十三条  严禁中、小学生骑自行车进入校园。

二十四条  骑行人员需自觉服从秩序员的疏导和指挥,主动维护校内正常的交通秩序。

第四章 行人和乘车人

二十五条  行人应在人行道上行走。除大型活动整队前往集结点(或会场等)外,不得在车行道上行走,更不得在车行道随意穿行、跑动、嬉逐打闹。

二十六条  行人穿越车行道时应反复确认道路两方无车辆来往(有人行横道线的,必须走人行横道线)

第二十条  幼儿在校园内行走时,监护人要负责牵领、照看和管控,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第五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二十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后须服从秩序员的管理、检查、指挥,按照指定的路线或校园交通标志行驶。

第二十条  校园内设立的各种交通设施,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

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校内道路,设置管线时,须持有学院相关单位的施工证明,施工部门要设置警示标志牌,竣工后及时修复路面及有关交通设施和清理施工垃圾。

三十一条  严禁擅自在道路上设置障碍堵塞交通,不准擅自占用道路、堆放物品、设摊经商或进行其它活动,以免妨碍交通。

第六章  车辆停放

三十二条  教学楼、办公楼及学生宿舍内不准停放自行车、电动车及摩托车。

三十三条  禁止在非停车点乱停乱放。停车区域等指定地点、应按先后顺序,自觉摆放整齐,对不服从管理的行为,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三十四条  学院举行大型活动,校外来宾等临时车辆,由保卫处负责指定临时停车地点及指挥调度。

三十五条  对于停放在校院内的车辆,其驾驶员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关好车门、车窗,车内不得放贵重物品。

第七章 事故处理及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

第三十条  校内道路交通警示牌、灯、线、减速带、隔离桩等交通设施建设由保卫处拟定方案,办理有关立项、审批事宜,并组织日常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对损坏校内公共设施或道路的将追究其责任,并按所需价值赔偿。

第三十条  校区内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学院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  轻微事故,一般由保卫处调解,也可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重大、恶性事故须报公安管理机关处理。肇事逃逸者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十条  凡进入校园的行人、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驾()人员均须自觉服从管理。不服从管理或无理取闹者,将采取口头劝解、锁车2小时至24小时、驱逐出校(外来车辆驾驶人)、纳入年终考核(本校机动车辆驾驶人)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交管)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遵义职院保卫处负责解释,从2024314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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