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贵州省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纳入全国铁路、民航、金融工会会员单位管理的在黔基层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和筹集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级工会委员会审批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备案。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的来源包括:
(一)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基本工资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基层工会留成的部分。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开展工作给予的各类经费补助。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基层工会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所属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基本工资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收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计拨或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行政沟通,敦促行政依法足额拨缴或申报缴纳工会经费;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严格按规定编报预算、按预算批准的用途开支,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不得将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改变用途拨付给工会,不得将与工会工作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对附属单位的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五天(含)以上的集中培训,可对优秀学员进行奖励。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要适当控制奖励人数比例,奖励人数不超过参加教育培训人数的五分之一,奖励标准为人均不超过500元。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比赛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工会文体活动要紧紧围绕单位和工会工作大局,服务单位和职工。需评奖并发奖励的比赛活动每年举办不超过两次,谁举办谁奖励,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赛人数的三分之二。奖金(品)标准:基层工会单独举办的文体比赛,一等奖人均不超过300元,二等奖人均不超过200元,三等奖人均不超过100元,不得设置参与奖、优秀奖和鼓励奖等。不设置奖项的趣味性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基层工会举办的文体比赛,如有统一着装要求,可为参赛人员(含裁判、领队)购买比赛服装(含鞋子),人均不超过600元,每人每两年限购一次。参加县级以上工会举办的大型文体比赛的参赛人员当年可增购一次。
基层工会在所在城区内开展文体比赛活动的,因比赛活动开展的需要,每人每天可安排一餐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活动工作餐凭餐费票据报销,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经单位领导批准到外地参加文体比赛活动的,按同级财政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报销。
举办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聘请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可按标准开支劳务费,支付标准为: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文体活动需聘请教练的,可以按不高于裁判员、评委劳务费标准开支。举办单位本职工作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担任裁判、评委和教练等工作人员的,不得领取劳务费。
基层工会承办、由所在单位行政主办并补助经费开展的职工文体比赛活动,所在单位有相关支出标准的,可按所在单位有关标准执行。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基层工会承办和组织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补助。
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使用职工福利费等组织职工开展的疗休养活动,要面向劳模(含五一劳动奖章、五一巾帼标兵获得者)、先进和一线职工,特别是苦、脏、累、高温有毒有害岗位及患职业病、慢性病和即将退休的职工;应优先选择工会系统劳动模范疗休养基地和各级工会疗养院开展疗休养活动,范围限于省内;时间不超过5天,往返按一天计算;每年组织疗休养的人数不超过本单位会员人数的五分之一,活动组织工作人员比例不超过疗休养人数的10%;经费按当地培训费标准管理,交通费用回原单位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疗休养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开展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疗休养期间不得安排到收费旅游景点开展活动,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等为主,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疗休养时间的三分之一。将疗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提升劳模职工素质结合起来,严禁借疗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疗休养期间不得跨省活动,原则上住宿地点不变。
(五)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开展的慰问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在会员生日、婚丧嫁娶、生病住院、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基层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范围限于省内,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和收费旅游景点开展相关活动,不得开支景区门票费、导游费、泡温泉费、补贴费等。组织春秋游活动时,确需在外就餐的,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凭餐费票据报销,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节日慰问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的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是指国家规定的重大法定节日(传统节日),即:元旦节、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和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发放标准为:春节和国庆节每个节日人均不超过500元、其他法定节日及符合规定的少数民族节日人均不超过200元,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我省工会工作实际采取工会会员普惠卡等方便职工会员的发放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支出。基层工会在会员生日的当月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慰问品,可以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或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也可结合工会工作实际采取工会会员普惠卡等方便职工会员的发放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金),可以在单位为会员(单人或集体)举办一次简洁的欢送座谈会。
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结婚,所在单位工会可以给予每个会员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金);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生育,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工会可以给予每个会员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金);工会会员生病住院,根据常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情况,给予500—1000元的慰问品(金),同一会员每年慰问不超过两次;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品(金);工会会员直系亲属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金),并可按当地风俗习惯以工会名义购买花圈,直系亲属指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和子女,以及共同生活的继(养)父母。
(六)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第八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工会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职工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职工创新工作活动发生的支出。
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
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会员和职工普惠制服务、心理咨询、互助保障等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关系协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以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的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各级工会应按照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困难职工档案,按全总、省总关于困难职工帮扶管理规定依档进行帮扶。
(五)送温暖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当地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召开的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当地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基层工会自身组织建设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由省级工会制定标 准的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等行政性支出;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基层工会(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会)可对兼职工会工作者发放兼职补贴。标准为:单位职工会员人数500人以下的,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单位职工会员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每人每月不超过400元;单位职工会员人数1000人以上的,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基层工会工作人员休息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连续加班2小时以上不满4小时的,每人每次可开支加班误餐补助40元;连续加班满4小时及以上的,每人每次可开支加班误餐补助100元。已按规定领取相关劳务费的不得再领取误餐补助。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对附属单位的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事业单位的补助。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能够承担的,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补充。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和单位行政。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确因单位工作需要调整年度预算的,在每年11月底前调整结束,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年初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原则上一年只能调整一次。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按预算收支项目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级工会委员会审批同意,并按时向上级工会报备。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由设立工会财务结算中心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实行集中核算,分户管理,或者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或聘请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要规范工会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年初要编制工会年度预算,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严格按规定收解工会经费,工会会员要办理入会手续及缴纳会费;严禁举办工会活动违规发放补贴,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文体比赛的获奖人员再发放配套奖;严禁借疗休养名义和春游秋游名义用工会经费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将应在单位行政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不可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工会经费。
第二十条 单位职工体检、职工食堂、劳模职工疗休养、职工教育、单位的表彰等工作,属单位的福利费、教育费、商品和服务支出等支出范围。受单位行政委托,基层工会可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由基层工会按规定在年初预算中编列,经费由单位行政补助。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总工会负责对全省工会系统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预算执行情况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严禁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严禁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严禁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严禁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严禁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严禁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严禁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为上限标准,各基层工会按不超过上限标准认真执行,不得擅自突破。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当将涉及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处置,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产业(行业)、本系统和本单位工会工作实际,明确开支标准,规范工会工作和会员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贵州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黔工总字〔2018〕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贵州省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