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 正文

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3-22 作者: 来源: 点击:

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

黔人通[2007]290

    为不断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和实际效果,推进继续教育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根据《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学时授予与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时要求

    2008年1月起,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制,继续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活动,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每年为72学时,5年内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每年为32学时,5年内累计不少于160学时。

    二、学时授予标准

   (一)经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各部门、单位、行业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各种培训、进修等继续教育活动,经考核、考试合格,均按课程或内容规定的学时数计算;考核、考试不合格的,不计算学时。

   (二)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或进修,按实际学习学时计算。

   (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研、设计、管理工作的获奖成果或正式发表的论文、出版论著、译著等,均可折算为继续教育学时。(以下分值均是独立完成时的分值,若是合作完成的,需按其每人工作量比例分计学时)

县(处)级成果计3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3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2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10学时);地(厅)级成果计4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4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3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20学时);省(部)级成果计7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7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6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50学时);国家级成果计8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8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7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60学时)。

    学术、技术论文在系统内交流刊物发表的计20学时;在刊型内部资料上发表出版的计30学时;在国内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计40学时;在国内公开的核心刊物(北图、SCI收录)上发表的计60学时。第二作者在以上基础上扣减10学时。

参编公开出版的论著、译著、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不足5万字的计30学时、5万字以上不足10万字的计40学时、10万字以上的计50学时,专著计120学时。

   (四)单位举办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新技术推广等,主讲人每次按所授课时数两倍折算学时,参加人员按实际听课时数,凭组织单位开具的证明折算学时。

   (五)参加国家或省组织的高级研修班,凭结业证书,每次计算40学时。

   (六)出国留学、出国讲学、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进修访问,时间在一个月内的计40学时;一个月以上不满二个月的计60学时;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计70学时;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计80学时;四个月以上至半年计100学时;半年以上至一年计120学时;一年以上的,每超过一个月增计10学时。

   (七)在任职年限内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的,凭其所读院校的考试合格成绩单或证明,每门合格课程计10学时。

继续教育对象在完成规定学时的同时,单位不得剥夺参加与本岗位相关的外派等学习培训的权利。

    三、学时登记和考核

   (一)全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对象统一使用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由继续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教育的凭证。

   (二)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时证明,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

   (三)各行业管理部门每年应将继续教育对象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时数进行核实统计,并作为年度考核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的必备条件之一。

    四、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发放和管理

   (一)《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二)行业管理部门分级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对象学时审核工作,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验印。

   (三)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在任职年限内必须完成《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确定的学时数。

   (四)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年限内,所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可以累加计算,平均使用;对已批准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后,继续教育学时应重新计算,原职务所得学时不再带入新的职务任期内。

    五、监督检查

    各级人事部门按照《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定期检查与平时抽查相结合制度,做好继续教育学时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省人事行政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市(州、地)、各部门继续教育学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照要求管理和使用继续教育学时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予以纠正,严重违规的将予以通报。

    本《办法》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