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生登记:即婴儿出生后进行的户口登记。婴儿出生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婴儿出生后的一个月内,到其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一)、计划内生育婴儿办理入户登记所需证明材料(由派出所审查后直接办理):
1、申请人申请;
2、入户婴儿父母《结婚证》、《户口本》和《身份证》(注:父母户口未在同一个《户口本》的,两个《户口本》都需要);
3、入户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如无《出生医学证明》:(1).由社区、村出具相关证明和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报告;(2).社区民警无法调查核实的,凭我国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关系DNA鉴定证明);
4、入户婴儿母亲《生殖保健服务证》。
(二)、计划外生育婴儿办理入户登记所需证明材料(由派出所审查后直接办理):
1、入户婴儿父或母本人书面申请(申请中要写明计划外生育的原因及相关情况说明);
2、入户婴儿父母《结婚证》、《户口本》和《身份证》(注:父母户口未在同一个《户口本》的,两个《户口本》都需要);
3、入户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如无《出生医学证明》:(1).由社区、村出具相关证明和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报告;(2).社区民警无法调查核实的,凭我国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关系DNA鉴定证明)。
(三)、非婚生育婴儿办理入户登记所需证明材料(由派出所审查后直接办理):
1、入户婴儿父或母本人书面申请(申请中要写明非婚生育的原因及相关情况说明);
2、入户婴儿父母《户口本》和《身份证》(注:父母户口未在同一个《户口本》的,两个《户口本》都需要,如入户时婴儿父母已登记结婚的需提供《结婚证》);
3、入户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如无《出生医学证明》:(1).由社区、村出具相关证明和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报告;(2).社区民警无法调查核实的,凭我国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关系DNA鉴定证明)。
(四)、收养弃婴办理入户登记所需证明材料(先由派出所审查、报分局户政部门审批后再由派出所办理入户):
1、弃婴收养人书面申请;
2、弃婴《收养登记证》(收养人无弃婴《收养登记证》且收养关系在1999年04月01日前确立的,可凭收养相关材料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书》);
3、收养人《户口本》和《身份证》(收养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
(五)、出生婴儿可以不随父母办理入户登记而随其他亲属或监护人办理入户登记的几种情况(先由派出所审查、报分局户政部门审批后再由派出所办理入户):
1、父母双方均已死亡的;
2、父母双方均无抚养和监护能力的;
3、父母双方均下落不明(指法院宣告失踪)的;
4、父母双方均属于以上三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的;
注:由于以上情况很少出现,其所需入户证明材料由派出所受理后和分局户政部门视具体情况共同协调确定。
二、死亡注销:公民死亡后,其户主、直系亲属、抚养人或法定监护人应当在公民死亡后的一个月内,到死亡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注销。申报死亡注销所需证明材料(由派出所审查后直接办理):
1、死亡人《户口本》和《身份证》;
2、死亡人《火化证》或人民法院公民《宣告死亡裁决书》;
3、申报人《户口本》和《身份证》(注:申报人与死亡人没有同户、直系亲属、抚养或法定监护关系的,应有《委托书》或其他关系证明)。
三、迁出或参军注销:公民户口从户籍地迁往户籍管辖地之外称为迁出,公民参军后其户籍管理派出所应当为其迁出注销户口。户口迁出由派出所审查后直接办理。
(一)、常规户口迁出所需证明材料:
1、迁出人《户口本》和《身份证》;
2、准予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3、派出所办理后应出具《户口迁移证》。
(二)、大学新生录取迁出所需证明材料:
1、被录取人《户口本》和《身份证》;
2、录取学校《录取通知书》;
3、派出所办理后应出具《户口迁移证》。
(三)参军迁出注销户口所需证明材料:
1、参军人《户口本》和《身份证》;
2、参军人《居民应征入伍通知书》或军人的《军官证》、《士官证》、《士兵证》;
3、凡参军人或现役军人未提出申请迁出注销户口的,由派出所到区武装部调取参军人员的相关信息,由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凭社区、村的证明和社区民警的调查报告,派出所应直接予以迁出注销户口;
4、参军迁出注销户口一律不出具《户口迁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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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投靠迁入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入户证明。
备注:如被投靠人系农业户口的,需提交集体土地承包证明、镇人民政府证明和村委会证明,且投靠人也必须是农业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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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投靠父母迁入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父母和子女双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子女的《出生证》或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
4、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入户证明。
备注:父母户口应单独立户且其中一人为户主;如被投靠人系农业户口的,需提交集体土地承包证明、镇人民政府证明和村委会证明,且投靠人也必须是农业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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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投靠子女迁入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父母和子女双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子女的《出生证》或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
4、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入户证明。
备注:子女年龄应大于等于十八周岁,户口应单独立户且为户主;如被投靠人系农业户口的,需提交集体土地承包证明、镇人民政府证明和村委会证明,且投靠人也必须是农业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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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住房迁入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拥有房屋合法产权,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证》但暂时尚未取得的,需有能证明拥有房屋合法产权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1)、购房合同与房屋不动产发票;(2)购房合同、交款收据与遵义市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表);(3)、购房合同、交款收据与银行按揭贷款合同;(4)、购房合同、交款收据与公证书。);
4、有随迁人员的需提供与随迁人员的关系证明;
5、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入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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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迁入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同入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用工单位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要求注册资金在拾万元以上;
4、申请人和用工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且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
5、用工单位证明;
6、有随迁人员的需提供与随迁人员的关系证明;
7、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入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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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商迁入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同入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有效的经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有随迁人员的需提供与随迁人员的关系证明;
5、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入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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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退伍回原籍入户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退伍军人入户专用《介绍信》;
3、军人居民身份证编码登记表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有随迁人员的需提供与随迁人员的关系证明;
5、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入户证明。
备注:如原籍系农业户口的,需提交集体土地承包证明、镇人民政府证明和村委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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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转业安置入户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安置办、军转办的入户《介绍信》或人事劳动部门招聘手续;
3、军人居民身份证编码登记表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现工作单位证明;
5、有随迁人员的需提供与随迁人员的关系证明;
6、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入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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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国定居迁入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入户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省、市公安机关外事部门证明;
4、迁入地派出所社区民警的调查报告;
5、有随迁人员的需提供与随迁人员的关系证明;
6、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入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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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户口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申请中要说明造成无户口的原因);
2、申请人提供能证明自己身份信息的相关材料(如《户口本》、《身份证》、档案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3、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有原始户籍档案材料的要复印相关户籍档案材料,并加盖派出所公章;没有原始户籍档案材料的要在证明中说明原因且要在证明中写清楚申请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的身份信息);
4、现居住地社区或村委会的证明;
5、现居住地派出所社区、驻村民警的调查报告;
6、有随同入户人员的需提供与其的关系证明
7、现入户地派出所同意入户证明。
备注:如恢复户口为农业户口的,需提交集体土地承包证明、镇人民政府证明。
五、项目变更与更正
(一)姓名变更与更正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变更或更正人《身份证》和《户口本》;
3、提供变更、更正相关证明材料;
4、填变更、更正审批表由派出所领导审查后直接办理(注: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最多只能申请一次姓名变更)。
(二)性别变更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变更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
3、我国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变更鉴定医学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4、填变更、更正审批表由派出所领导审查后签名并加盖户口专用章,报分局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
(三)性别更正所需证明材料(十四周岁以下的公民性别出错由派出所户籍管理员直接更正,分局系统管理员直接审批,十四周岁及以上的公民性别出错更正需上报审批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更正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
3、性别出错的相关证明材料。
4、填变更、更正审批表由派出所领导审查后签名并加盖户口专用章,报分局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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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更正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更正人《身份证》和《户口本》;
3、出生日期出错的相关证明材料;
(1)、原始的出生登记材料和《出生医学证明》;
(2)、原始的迁出或迁入材料和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本》或《身份证》;
(3)、单位原始档案材料和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本》或《身份证》;
(4)、无法查找证明材料或材料不齐全的,由社区、村出具相关证明,社区民警询问两名及以上其他旁证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并盖派出所公章;
(5)、既无证明材料社区民警又无法调查核实的,由我国三级以上医院出具骨龄医学鉴定证明和县及以上公证部门的《公证书》或司法机关的司法鉴定证明。
4、填变更、更正审批表由派出所领导审查后签名并加盖户口专用章,报分局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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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变更所需证明材料(民族变更人的年龄应小于二十周岁,且变更后的民族必须是国家民委识别认定的五十六个民族之一):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变更人《身份证》和《户口本》;
3、变更人《贵州省民族成分变更证明书》;
4、填变更、更正审批表由派出所领导审查后签名并加盖户口专用章,报分局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
(七)其它普通项目的变更与更正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变更、更正人《身份证》和《户口本》;
3、要求变更更正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4、普通项目变更与更正由派出所户籍管理员直接办理,相关变更更正证明材料须存档备查。
六、居民身份证管理
(一)、公民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需提供证明材料:
1、《户口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贵州省质量检测中心数码照相回执》(照相检测时间须在三个月以内);
3、由办证人本人或代办人持以上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代办人与办证人户口不在同一个家庭户或不具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的,需办证人书面委托并且通过公证部门公证)。
(二)、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需具备的条件及所需证明材料:
1、公民已经申领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公民申领了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正在制作期间尚未发证;
3、公民急需使用身份证证明自己的身份;
4、具备以上条件的公民由办证人本人或代办人持办证人《户口本》或《身份证申领回执》到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户政部门申请办理(代办人与办证人户口不在同一个家庭户或不具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的,需办证人书面委托并且通过公证部门公证)。
本《服务指南》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户政部门负责解释,随着新的法律和政策的出台、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今后我们将不断的修改本《服务指南》,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参考法律、法规及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五、《公安部、国家计生委员会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公治字【1988】106号);
六、《贵州省公安厅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黔公通【2009】119号);
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发【2009】24号);
八、《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
九、公安部《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2008);
十、《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
十一、《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
十二、《关于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公传发【2008】180号);
十三、《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通字【1998】56号);
十四、《贵州省实施<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黔族(政)发字第【1996】19号);
十五、遵义市公安局《户政业务办理程序及收费标准》(遵公治【2006】237号);
十六、遵义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户政工作的通知》(遵公治【2006】246号);
十七、《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中对民族称谓录入错误进行更正的通知》(黔公通【2007】62号);
十八、《省民委关于未定族称人们共同体公民办理身份证、户口簿填写民族称谓的通知》黔族发【2008】7号。
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户政部门地址:中华路公共汽车公司旁
咨询电话:0852-8822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