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书面申请;
2、更正人《身份证》和《户口本》;
3、出生日期出错的相关证明材料;
(1)、原始的出生登记材料和《出生医学证明》;
(2)、原始的迁出或迁入材料和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本》或《身份证》;
(3)、单位原始档案材料和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本》或《身份证》;
(4)、无法查找证明材料或材料不齐全的,由社区、村出具相关证明,社区民警询问两名及以上其他旁证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并盖派出所公章;
(5)、既无证明材料社区民警又无法调查核实的,由我国三级以上医院出具骨龄医学鉴定证明和县及以上公证部门的《公证书》或司法机关的司法鉴定证明。
4、填变更、更正审批表由派出所领导审查后签名并加盖户口专用章,报分局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