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更改民族成份所需的证件
依照国家民委(政)字[1990]217号文件规定要求变更其民族成份的,需要如下证明材料:
1﹑申请报告。其中未满十八周岁的由其父母商定后写出申请更改民族成份报告并由父母签名;年满十八岁至二十周岁者由其本人提出变更民族成份的申请。
2﹑户口本及户口复印件(父﹑母﹑本人)
3﹑申请人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族工作部门调查核实后的证明材料(可在申请人的申请报告中签字盖章证明)。
二﹑更正﹑恢复民族成份所需的证明材料
因工作调动户口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将其少数民族成份错填为汉族或与其父母的民族成份不相符而要求更正的,需具备如下证明材料:
1﹑本人申请。需写清楚要求更正其民族成份的理由。
2﹑已参加工作的凭本人原始档案复印件,并经单位人事部门核实签字盖章;未参加工作的须持有本人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盖章。
3﹑调动前(错填民族成份前)所在地户口复印件,经当地派出所证实签章。
三﹑更改﹑更正﹑恢复民族成份的程序
1﹑持申请报告及上述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
2﹑持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的证明和户口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更改﹑更正﹑恢复民族成份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