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职业教育集团(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遵义职业教育集团(联盟)[英文名:Zunyi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Union)]。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校际联合、校企合作以及学校与行业协会和科研单位的合作,充分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开展职业教育机制体制创新,深入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不断提高职业学校办学水平和育人能力,满足遵义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推动遵义市职业教育更好更快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遵义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遵义市教育局。本团体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大学城长征大道北段。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七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本团体健康发展。 第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廉政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校企共建产、学、研公共实训基地;建立信息服务平台、产教融合试点科技园区、众创空间;建立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含现代农业、制造业、家政、康养、旅游、托育),开展实体化运营;实现设备、师资、技术、信息、实习、生产基地、研发、专利、检测、技能培训及鉴定等共建共享;举办技能竞赛、订单培养、合作办学、成人教育。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能承担本团体的相关工作; (四)单位会员具有独立法人资质,在企业(行业、科研、教育)等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个人会员年满18周岁以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技能。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其他。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其他;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4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个人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需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在本行业领域有较高知名度或有较大贡献 ;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理事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任期与每届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常务副理事长或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理事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且设理事长1人、常务副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理事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需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委托或授权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团体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罢 免 第四十二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会员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签名的提议函。 第四十三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团体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章 补 选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 第四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常务副理事长或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四十七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十八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七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26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